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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6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北京春风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永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春风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李永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6855号原告北京春风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36号院2号楼2单元207室。法定代表人曹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增华,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琨廷项目部主管,住北京春风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宿舍。被告李永强,男,1975年7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春风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春风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春风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春风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陈 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存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