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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孟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24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孟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孟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徐某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徐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