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孟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24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孟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孟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徐某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徐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