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龚玉明、强忠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玉明,强忠英,舒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龚玉明,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强忠英,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舒智明,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桃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强忠英、舒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强忠英、舒智明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舒智明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61号工程618室房产移送拍卖,经过三次拍卖程序,均流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舒智明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61号工程618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