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诉李荣胜、郑秋红、岳玉忠、白素玲、高荣波、孙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李荣胜,郑秋红,岳玉忠,白素玲,高荣波,孙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20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负责人吕秉武,系该行行长。地址盖州市。委托代理人鲍佳亮,男,1986年6月2日,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该公司职员,住盖州市。第一被告李荣胜,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辽宁省盖州市。第二被告郑秋红,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辽宁省盖州市。第三被告岳玉忠,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辽宁省盖州市人,住辽宁省盖州市。第四被告白素玲,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辽宁省盖州市。第五被告高荣波,男,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辽宁省盖州市人,住辽宁省盖州市。第六被告孙丽丽,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辽宁省盖州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诉被告李荣胜、郑秋红、岳玉忠、白素玲、高荣波、孙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秋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荣胜、岳玉忠、白素玲、高荣波、孙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9994.64元及到归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2、请求判令第三、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506.75元及到归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3要求第五、六被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6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共计人民币240000元(其中一、二被告80000元,三、四被告80000元,五、六被告8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六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自愿建立联保小组,承诺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上述一、二、三、四被告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秋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只是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被告李荣胜、岳玉忠、白素玲、高荣波、孙丽丽未到庭,无答辩。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质证意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6日,原告与六被告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李荣胜、岳玉忠、高荣波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均从原告处各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5.3%,借款期限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该三笔借款由被告李荣胜、郑秋红、岳玉忠、白素玲、高荣波、孙丽丽相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给六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李荣胜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9994.64元;被告岳玉忠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506.75元;被告高荣胜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郑秋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联保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六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六被告在贷款借据上签名确认,充分证明了借款事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荣胜、郑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借款本金69994.64元(从2015年11月26日起利息按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及逾期利率计付至全部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岳玉忠、白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借款本金40506.75元(从2015年11月26日起利息按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及逾期利率计付至全部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荣胜、郑秋红、岳玉忠、白素玲、高荣波、孙丽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被告李荣胜、郑秋红、岳玉忠、白素玲、高荣波、孙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