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0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姜宏与刘卓明、唐山市科力恒久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宏,刘卓明,唐山市科力恒久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环湖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美度壹捌伍伍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880号原告:姜宏,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世才,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卓明,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山市科力恒久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新兴里青年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87011159T。法定代表人:刘卓光,经理。被告:河北环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5042373W。法定代表人:刘卓光,经理。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美度壹捌伍伍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3084444556P。法定代表人:董怀成,经理。被告: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乐山道185号,注册号120116000047979。法定代表人:董立印,经理。原告姜宏与被告刘卓明、唐山市科力恒久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环湖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美度壹捌伍伍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姜宏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员张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