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秋敏与赵修启、肖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秋敏,赵修启,肖灵亮,迟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581号原告:夏秋敏。委托代理人:刘西娟,律师。被告:赵修启。被告:肖灵亮。被告:迟春艳。委托代理人:肖灵亮。原告夏秋敏与被告赵修启、肖灵亮、迟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秋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20日,被告肖灵亮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夏秋敏借款15万元,给夏秋敏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8%,被告赵修启提供保证。2014年12月20日被告与原告结算利息后又为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被告赵修启仍然提供保证。现原告急需用钱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肖灵亮、迟春艳欠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被告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2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3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3万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3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3万元,剩余本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于2019年10月30日前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利息损失;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放弃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月利率1.8%计算)。三、被告赵修启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灵亮、迟春艳追偿。四、双方别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曹 菲人民陪审员 : 曾 露人民陪审员 :宫恩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