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3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50岁许;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被执行人赵某某即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案件款拾万元(100000元),剩余案件款本金拾万元(100000元)及全部利息由赵某某和胡某某共同负责寻找被执行人张某某,由张某某承担另外拾万元(100000元)及全部贰拾万元(200000元)的利息,赵某某再不承担本案案件款的给付责任,但要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寻找被执行人张某某下落。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被执行人赵某某不承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赵某某负担。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四、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志丹县陕06**民初80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案件款本金1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樊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