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783号原告:韩某,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西属巴村248号。被告:王某,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西属巴村248号。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三孔旧窑洞归原告,两间小平房归被告。事实和理由,1981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年被告开始殴打原告,在外鬼混。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但被告恶习没有收敛,故再次起诉。被告未答辩。当事人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后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原告认为调解和好后被告仍有外遇,故请求离婚。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子两女,儿子王文斌,女儿王文艳、王文霞,三个子女均已成年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已有37年之久,婚姻持续时间长,共同养育了三个子女,可以说夫妻感情基础深厚。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不轨,现虽有矛盾,但应互谅互让,调和矛盾,不应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祁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