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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执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晋燃煤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晋燃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法定代表人:张勇,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晋燃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张振,石嘴山市晋燃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波,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林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晋燃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990万元,利息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334.50元,执行费77458元,合计1013579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晋燃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支付宝、京东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查控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土地证号为2010-60154、60155、601**三块土地使用权,这三块土地有抵押贷款,在这之前有六次查封,故不能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限制其工商变更登记;同时对该案件进行悬赏执行,发布了悬赏执行公告,至今未收到举报信息;执行人员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做了失信惩戒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石民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为10135792.5元(含执行费7748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姜 敏审判员 杨中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滕宇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