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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能国、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海,吕能国,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钟海,男,汉族,1962年4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融信园。被执行人吕能国,男,汉族,1955年9月9日出生,文盲,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吕亮,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下落不明。钟海申请执行吕能国、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8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吕能国、吕亮现下落不明,致使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无法送达,现申请执行人有借款本息360000元、案件受理费3350元、执行费5300元未得到清偿。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吕亮名下有一辆号码为陕:JN88**北京现代牌汽车,车辆手续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已将被执行人吕能国、吕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现被执行人吕能国、吕亮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上被执行人吕能国、吕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6月9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后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春   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党   秀   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