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民初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薇薇与杨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薇薇,杨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第2740号原告:姜薇薇,女,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王玉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卫东,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原告姜薇薇与被告杨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姜薇薇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薇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姜薇薇承担。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史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