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薇薇与杨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薇薇,杨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第2740号原告:姜薇薇,女,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王玉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卫东,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原告姜薇薇与被告杨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姜薇薇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薇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姜薇薇承担。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史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