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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韩雪、金宏绩、王秀华、聂锐波、孙凤杰、袁涛与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金宏绩,王秀华,聂锐波,孙凤杰,袁涛,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韩雪,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前进区。申请执行人金宏绩,女,1977年10月31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申请执行人王秀华,女,1955年9月26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申请执行人聂锐波,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申请执行人孙凤杰,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申请执行人袁涛,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孙凤山,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雪、金宏绩、王秀华、聂锐波、孙凤杰、袁涛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韩雪房屋认购款269032元、赔偿利息损失25885元,合计294917元;给付金宏绩房屋认购款213841元、赔偿利息损失20675元,合计234516元;给付王秀华房屋认购款141130元、赔偿利息损失13662元,合计154792元;给付聂锐波房屋认购款258278元、赔偿利息损失25155元,合计283433元;给付孙凤杰房屋认购款249946元、赔偿利息损失24255元,合计274201元;给付袁涛房屋认购款227501元、赔偿利息损失22023,合计249524元。案件受理费29946元由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期间,经对被执行人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佳木斯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开发建设的花鸟鱼市场综合楼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因花鸟鱼市场综合楼目前仍在施工过程中,房屋尚不具备入住条件,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绍媛代理审判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周佳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