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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浙江鼎耐塑胶管阀有限公司与攀枝花新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鼎耐塑胶管阀有限公司,攀枝花新中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财保50号申请人浙江鼎耐塑胶管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浙江省宁波市北仓春晓中七路85号。法定代表人:林东海,总经理。被申请人攀枝花新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左伦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鼎耐塑胶管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攀枝花新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攀枝花新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竹湖园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