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小左、刘彬、刘某与刘汝宾、自柄花、刘晓红、刘艳芝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左,刘彬,刘某,刘汝宾,自柄花,刘晓红,刘艳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左,女,42岁,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刘彬,女,20岁,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5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刘汝宾,男,52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自柄花,女,50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刘晓红,女,23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刘艳芝,女,28岁,祥云县人。关于李小左、刘彬、刘某与刘汝宾、自柄花、刘晓红、刘艳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7128.7元及案件受理费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7464.14元,余款9749.56元已与本院(2016)云2923执558号执行案件已折抵完毕。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戴有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