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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朱昌风、高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朱昌风,高宁,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52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负责人李红杰,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天鹏,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昌风,男,汉族,1983年5月6日生,住兰考县。被告高宁,女,汉族,1984年4月22日生,住兰考县。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中段西段。法定代表人郭鹏明,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诉被告朱昌风、高宁、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天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昌风、高宁、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21日。被告朱昌风与原告签订《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朱昌风向原告借款458000元用于购买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合同还对还款方式、利息、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被告所购房产为被告在借款合同项下所负债务向原告提供担保。同时,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承诺,其对被告朱昌风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宁承诺对被告朱昌风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被告朱昌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6311.44元、利息1859.79元、罚息13.5元,以上暂共计458184.7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薛店镇神州路东、附属公路公司南九裕龙城4号楼2单元15层1501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昌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朱昌风、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抵押合同;3、转账凭证;4、面谈确认书。被告朱昌风、高宁、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诉称、举证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3月19日,被告朱昌风与原告中国银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朱昌风向原告中国银行借款458000元用于购买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即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被告以所购位于薛店镇神州路东、附属公路公司南九裕龙城4号楼2单元15层1501号房产提供抵押,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同意对被告朱昌风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宁签署了《财产共有人承诺函》,同意对贷款458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在还款期内,被告朱昌风、高宁未能按约还款。被告朱昌风与被告高宁系夫妻关系。另查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载明: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应支付的其他费用,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逾期还款期间逾期利息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逾期贷款罚息按日即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原告出具逾期明细载明,被告朱昌风逾期未还期数2;本金456311.44元、利息1859.79元、罚息13.5元。本院认为,被告朱昌风与原告中国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诉请被告朱昌风偿还借款本息及各项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对抵押物位于薛店镇神州路东、附属公路公司南九裕龙城4号楼2单元15层1501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已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高宁对被告朱昌风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朱昌风、高宁系夫妻关系,且被告高宁同意承��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昌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昌风、高宁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欠款本金456311.44元、利息1859.79元、罚息13.5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1月28日,之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对被告朱昌风抵押物位于薛店镇神州路东、附属公路公司南九裕龙城4号楼2单元15层1501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145元,由被告朱昌风、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0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梓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