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西百威特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与阆中市保宁区供销合作社、阆中市保宁区供销合作社天地农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百威特作物科学有限公司,阆中市保宁区供销合作社,阆中市保宁区供销合作社天地农资经营部,鲜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4176号原告:江西百威特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邹君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福泉,公司员工。被告:阆中市保宁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鲜杰。被告:阆中市保宁区供销合作社天地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负责人:鲜杰。被告:鲜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江西百威特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阆中市保宁区供销合作社、阆中市保宁区供销合作社天地农资经营部、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百威特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和经营地等情况发生变更,同时被告也有意愿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百威特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百威特作物科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克诚审判员 吴 鹃审判员 丁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