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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德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德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359号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湘银小区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贺亦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辉涛,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学堂冲一村,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及上诉,签署法律文书等)。被告罗德健,男,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城关村南山新村,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文化园3期小���2栋,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德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2017年6月7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杜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