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8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方文玲、李金静与钟斌颜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文玲,李金静,钟斌,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8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文玲,女,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静,女,汉族,1990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斌,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军,男,汉族,1988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上诉人方文玲、李金静因与被上诉人钟斌、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方文玲、李金静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文玲、李金静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文玲、李金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