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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陈瑞环冰鲜档与佛山市石湾三友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陈瑞环冰鲜档,佛山市石湾三友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800号之一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陈瑞环冰鲜档,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三友南路2号三友岗市场冰鲜档位号F1,注册号440602600536904。经营者:陈瑞环。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林,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红刚,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石湾三友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三友南路2号市场11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406947XR。法定代表人:王高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陈瑞环冰鲜档诉被告佛山市石湾三友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事项为政府拆迁,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仅为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物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石湾三友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石湾三友岗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异书记员 张应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