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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庆堂与李富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庆堂,李富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171号原告:冯庆堂,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长山,系冯庆堂之子。被告:李富海(又名李付海),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冯庆堂与被告李富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冯庆堂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庆堂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富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冯庆堂撤诉。案件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冯庆堂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