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华清合与陈建鑫、隋利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清合,陈建鑫,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华清合,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陈建鑫,男,汉族,1967年4月18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隋利,男,汉族,1958年2月13日出生,工人,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清合与被执行人陈建鑫、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陈建鑫、隋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杜天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