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慧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高瑞,郭慧琴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刑初516号自诉人宋高瑞,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人郭慧琴,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自诉人宋高瑞以被告人郭慧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日自诉人以与被告人郭慧琴私下达成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对被告人郭慧琴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宋高瑞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文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路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