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谷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谷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99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1958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谷某某,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谷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5月18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谷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案件款500000元,利息于本日计算并一次性付清,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