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2民特51号申请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陈锡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韵潇,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民军,该社职员。申请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林信勇、韦洁超拖欠其借款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桂桂平货8339”号船的拍卖款中予以归还借款本金394184.79元及其利息9081.24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暂计至2017年1月3日,以后另计),并提供了(2017)桂72民特35号民事裁定书作为债权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与“桂桂平货8339”号船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且提供了相关债权依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蒋有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