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凤英与文林各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风英,文林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2号申请执行人:刘风英,女,汉族,生于1941年12月8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文林各,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4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刘凤英申请执行文林各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