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建梅、王书奇等与新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梅,王书奇,王留升,王长兴,刘芳,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6行初17号原告:冯建梅,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原告:王书奇,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原告:王留升,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原告:王长兴,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原告:刘芳,女,195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立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地址新密市嵩山大道80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凯,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尚世伟(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建梅、王书奇、王留升、王长兴、刘芳诉被告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建梅、王书奇、王留升、王长兴、刘芳于2017年6月9日以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建梅、王书奇、王留升、王长兴、刘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建梅、王书奇、王留升、王长兴、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安人民陪审员 王新生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