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郑金利与王府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利,王府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890号原告:郑金利,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府善,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利诉被告王府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府善在我院(2017)皖1125执1305号案件的执行款20万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告王府善在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1305号案件中的执行款20万元;二.查封郑金利名下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皖A×××××)。本案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郑金利预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 鹏人民陪审员 XX贤人民陪审员 俞泽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