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德慧与被执行人王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慧,王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慧,男,1954男10月3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王吉才,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德慧与王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吉才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闫晓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