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某、张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原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原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取保候审。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2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张某,行驶至幸福村大排档路口与停放在该路口的皖G×××××号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因害怕自己的皖G×××××号小型轿车被对方损坏,趁孙某与对方协商时,张某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离开现场,并将该车停放在东郊狮矿住宅区对面。后经对方车主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发现孙某、张某有饮酒驾驶嫌疑,将二人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孙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被告人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7.5mg/100ml,均超过醉酒驾驶标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张某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张某,从幸福村垃圾站附近出发行驶至幸福村大排档路口时,与停放在该路口的他车发生刮擦。事故发生后,张某趁孙某与对方车主协商时,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离开事故现场,并将该车停放在东郊狮矿住宅区附近。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孙某、张某有饮酒驾驶嫌疑,后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张某静脉血样鉴定,孙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7.5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赔偿对方车主损失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查某、贺某、许某的证言,事故照片、抽血照片以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孙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孙某驾驶距离较短,虽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但能积极赔偿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张某醉酒程度较深,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孙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志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潘红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