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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来犯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335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来,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于2016年11月1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本案后,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周来饮酒后驾驶吉X**号机动车,行驶至在延吉市朝阳街与秋阳胡同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后拒绝停车检查,驾车逃逸至延吉市兴安大集附近被抓获,逃逸过程中撞了执勤民警的吉X**警、吉X**车。经鉴定,从被告人周来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0.20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来已赔偿两车辆的维修费。2017年2月9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周来饮酒后无证驾驶吉X**号小型轿车,在延吉市参花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樽练歌厅”前处,与张某驾驶的吉X**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周来明知张某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交警。经鉴定,从被告人周来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2.39mg/100ml。事故发生后,周来赔偿张某1000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来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案经过,现场照片及采血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来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来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现对被告人周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灿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