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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6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东迪丝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利嘉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东迪丝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利嘉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东迪丝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209178-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汪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闻永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利嘉印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036659-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宁波针织衫厂内)。法定代表人:吴旭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鄞州东迪丝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利嘉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利嘉印花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东迪丝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款106765元。在执行中,经查,另案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但尚不足支付工人工资。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