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崔华、吴和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华,吴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崔华被执行人吴和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239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和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和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和平(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8#钞的存款人民币27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