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温海波与王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海波,王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7民初848号原告温海波,男,回族,1970年5月7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春,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静,女,汉族,1971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温海波诉被告王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人民币,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8万元,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7万元,2019年9月1日前支付5万元。若被告王晓静所支付的任何一笔还款逾期,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被告下欠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温海波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