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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靳银拴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银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银拴。2003年8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4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银拴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银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靳银拴明知自己无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使用假名“靳银拴”并以太原铁路局干部的身份,谎称可以为被害人郝某斗的子女安排到铁路局北营站工作,以交纳所谓“报名费”为由,先后三次在本市杏花岭区东华宾馆一楼大厅骗取郝某斗现金94000元。骗后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16年9月14日,公安人员在本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一棋牌室内将被告人靳银拴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靳银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郝某斗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杏花岭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靳银拴伪造的姓名为“靳银拴”的太原铁路局工作证;太原铁路局运输处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靳银拴的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靳银拴给被害人郝某斗所写收条;被告人靳银拴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银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靳银拴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靳银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靳银拴的犯罪所得九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郝玉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拴柱人民陪审员  马东丽人民陪审员  张 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焦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