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耀林诉被告刘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耀林,刘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4民初214号原告:曹耀林,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被告:刘昊,男,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居民。原告曹耀林诉被告刘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石晓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王娟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勇担任法庭记录,于2017年6月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耀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昊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开庭进行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耀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7000元,并支付截至届满之日至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时,刘昊承揽耀州区新城文化艺术中心工程期间,刘昊作为该工程的劳务主管领导,因购买材料资金短缺,通过该工程项目部代启田介绍,向原告曹耀林借款7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年底还款。后经原告曹耀林多次索要无果,无奈诉讼至法院。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答辩。曹耀林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借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耀州区支行取款凭证一张,用以上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原告向被告给付借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时,刘昊承揽耀州区新城文化艺术中心工程期间,刘昊作为该工程的劳务主管领导,因购买材料资金短缺,通过该工程项目部代启田介绍,向原告曹耀林借款7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曹耀林现金77000.00,大写:柒万柒仟元整,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农历年年底。借款人:刘昊2015年12月1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曹耀林多次索要,被告刘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审理中,原告曹耀林当庭表示对请求的利息放弃不予主张。以上事实有原告诉称、庭审笔录、借条、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刘昊称因购买材料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曹耀林要求刘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曹耀林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昊负担并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晓燕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