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军、侯启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侯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侯启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侯启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启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人款项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磊审判员 于海军审判员 孟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