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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2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994张国兴与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兴,严新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994号之一原告:张国兴,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新东,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生,住所地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兴与被告严新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国兴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国兴负担。审 判 长  刘志东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包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