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刑更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邓德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德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191号罪犯邓德印,又名邓兴印,男,汉族,1975年8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九日,本院作出(2001)菏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德印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1日提讯了罪犯邓德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邓德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邓德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德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九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五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德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刑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和监管条件等因素,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七十九条、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德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圣春人民陪审员 侯 铮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