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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301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委托代理人妥某某,女,临夏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马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缴纳公告费通知,原告马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继 贤人民陪审员 马哈麦得人民陪审员 马 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明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