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301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委托代理人妥某某,女,临夏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马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缴纳公告费通知,原告马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继 贤人民陪审员 马哈麦得人民陪审员 马 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明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