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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锋、田柏树与田光波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锋,田柏树,田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田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田柏树,男,汉族。被执行人:田光波,男,汉族。田锋、田柏树与田光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田光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田锋、田柏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田光波赔偿田锋损失9524.35元,赔偿田柏树损失2760.2元。本院在执行田锋、田柏树与田光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本案标的为12284.55元,由田光波一次性给付3000元,剩余的款项于7月底前给付2000元、9月底前给付3000元,余下的4284.55元于11月底前还清。本案执行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被执行人田光波已向我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04民初143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田光波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院将依法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