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朋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朋,许艳会,冯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李朋,男。被申请执行人许艳会,男。被申请执行人冯秀英,女。申请执行人李朋与被执行人许艳会、冯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朋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527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在审判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该查封于2019年1月11日到期,申请人可在到期日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