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572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运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运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572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该公司员工。被告:于运才,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运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亚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樊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