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均平与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谭均平,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小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双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姚作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姚格南在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格南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姚作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肖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