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5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王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王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1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责人:胡林惠,该行行长。被告:王玲。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告王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