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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猛与杨章林、冯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猛,杨章林,冯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970号原告:胡猛,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章林,男,1972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冯清华,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审理的原告胡猛诉被告杨章林、冯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和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传权审 判 员  席广荣人民陪审员  孙 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韦 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