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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纪美伢与王息昌、纪美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息昌,纪美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监2号监督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息昌,男,汉族,1963年6月14日生,住宜兴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纪美伢,男,汉族,1943年12月14日生,住宜兴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2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新,该公司经理。申诉人王息昌因与被申诉人纪美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宜官民初字第0356号民事判决书,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民(行)监〔2016〕32028200005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徐燕伟审判员 邹亚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