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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雪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非法持有毒品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雪云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307号罪犯周雪云,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188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雪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14000元。(罚金未全部缴纳)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将罪犯周雪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周雪云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雪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雪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