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许其标、陈菊秋与被申请人兰东林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其标,陈菊秋,兰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42号申请人许其标,男,汉族,1940年12月16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电工路3号春满江南江南小街10栋1单元101室。申请人陈菊秋,女,汉族,1947年8月1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电工路3号春满江南江南小街10栋1单元101室。被申请人兰东林,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太平街1号附1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其标、陈菊秋与被申请人兰东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兰东林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许其标、陈菊秋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电工路3号春满江南江南小街10栋1单元10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兰东林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许其标、陈菊秋名下位于位于湘潭市岳塘区电工路3号春满江南江南小街10栋1单元101室房屋。案件申请费1020元,暂由申请人许其标、陈菊秋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