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6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天元涤纶有限公司、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天元涤纶有限公司,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周凤剑,诸利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508号之一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5844179B,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038号。负责人王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泽良、黄兰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员工。被告杭州天元涤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0902356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村(里东徐)。法定代表人施富友。被告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7842347XK,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安吉经济开发区塘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汪国良。被告周凤剑,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诸利凤,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天元涤纶有限公司、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周凤剑、诸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天元涤纶有限公司、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周凤剑、诸利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撤回对杭州天元涤纶有限公司、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周凤剑、诸利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621元,减半收取223810.50元,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夏婧静人民陪审员 傅 慧人民陪审员 徐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喻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