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小华、赣州鼎诚新型节能环保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小华,赣州鼎诚新型节能环保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廖经平,赣州中翼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小华,男,汉族,1967年7月22日生,住江西省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云,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赣州鼎诚新型节能环保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号森茂水韵花都**栋*#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廖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兵子,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经平,男,汉族,1964年9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赣州中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信丰县原化肥厂。法定代表人:廖经平,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陈小华因与被申请人赣州鼎诚新型节能环保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廖经平、赣州中翼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民终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陈小华于2017年6月9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小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胡爱菊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 微信公众号“”